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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因前面的电动车走得较慢,后面的汽车司机一怒之下将骑电动车的人打伤。日前,经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
事发当日,被告人张某驾驶汽车行至本市河东区一公交站附近时,因前面的电动车走得较慢,遂不停鸣笛。双方因此发生矛盾,张某下车对骑电动车的刘某进行殴打,并将刘某摔倒。经鉴定,刘某为左锁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头面部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被害人报警,3天后张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本案附带民事部分已达成和解,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被害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表示谅解。鉴于被告人张某犯罪后自动投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