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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本报昨日报道的《打击环境污染统一执法尺度》一文引起市民广泛关注。为预防相关犯罪,起到警示作用,本市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披露了三起有关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无资质却处理废水
本市宝坻区居民宋某为牟取个人利益,在无处理危险废物的资质和能力的情况下,购置了“解放”牌罐车和“东风”牌罐车各一辆,并雇用孙某为司机,雇用刘某、孙立某为跟车小工,自2013年1月至同年2月25日,宋某指使孙立某、孙某、刘某等人,多次将唐山市两家冷轧钢厂的除锈剂废液以及唐山市某汽车零部件厂的废水拉回,倾倒在宋某租用的林亭口镇永春饭店院内的存放池、下水道以及塘承高速公路宝坻界内、林亭口镇后瞿村外水渠边等处。2013年2月25日13时,当孙某驾驶“解放”牌罐车伙同刘某在塘承高速上行K43+550处倾倒除锈剂废液时,被高速公路养护人员发现并报警,公安民警当场将孙某、刘某抓获,并扣押了“解放”牌罐车。宝坻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对排污罐车及废液存放池里的废液进行采样分析后,确认该废液是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经天津市宝坻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四处倾倒地点的土壤和水样进行采样监测分析,确认对上述地点已造成污染。
根据上述犯罪事实,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孙立某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私自从事电镀生产
静海县男子张风某自2008年开始,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许可,即在该县某村自家院内从事电镀生产,利用盐酸、硫酸镍、铬酸酐等化学物质对乐器零部件进行电镀,并雇用本县男子张新某、孟某某一起生产。其间,三人将电镀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重金属六价铬和镍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倒入院内的渗井渗入地下。2013年9月15日,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查活动时,发现三人从事污染环境的电镀生产,于当日将三人抓获。经现场采样分析,张风某经营的电镀厂院内渗井中六价铬的含量超标1619倍;镍的含量超标1477倍。该电镀厂车间地面上的废水中六价铬的含量超标251倍;镍的含量超标2079倍。
结合上述事实及相关法律,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张风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新某、孟某某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设备损坏仍排污水
中年男子薛某是静海县一家金属加工厂的经营者,胡某在该厂负责销售和污水处理工作。该厂于2010年建成污水处理站,用于对本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净化处理,且经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同意,该厂可以转移在生产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同时生产中剩余的废盐酸由供应企业回收。2013年6月中旬,该厂污水处理设备出现故障无法对产生的污水进行处理。为追求利益,不影响生产经营,薛某未及时修复污水处理设备,而是让胡某疏通厂院内备用的下水管道,将废水通过该管道直接排放到厂东侧的坑内。同年7月25日,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后赶至现场进行查处。经静海县环境保护局现场采样分析,该厂南车间酸洗水洗槽内的废水属于危险废物,总铁的含量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229倍。同日,薛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后胡某被传唤到案。案发后,薛某的亲属及时采取措施,投入资金对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经检测,被污染的环境均已达到环保标准。
法院经审理,以环境污染罪判处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胡某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