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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家餐厅意外发生火灾后,与其在同一栋别墅内经营的另一家餐厅以火灾造成其食材受损、顾客逃单为由将邻居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日前,河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火灾面积虽未涉及到原告经营场所,但造成了就餐顾客恐慌等间接影响,为此一审判决被告餐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
本市某餐饮公司河北店(下称餐饮店)与某餐厅在同一栋连体别墅内经营。2012年10月4日17时50分,某餐厅因厨房工作人员操作不当致油锅起火引发火灾,经消防人员扑救,18时40分大火基本被扑灭。据餐饮店称,火灾发生后,在其店内已经用餐的顾客或刚上菜的顾客均没有付款结账便急忙外逃。此外,消防人员救火时封闭了现场,断电、断气,致使其当天无法营业,而且停电还使其制冷设备停机,当天制作的半成品、不易储存的成品和原料均不能继续使用。许多不明真相的顾客认为是其店内着火,以致接下来的几天该店业务量急剧下滑,给公司营业额和声誉造成巨大影响。经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该餐饮店诉至法院,要求起火餐厅老板方某赔偿其经济损失6.8万余元,并就给其声誉和名誉造成的影响赔礼道歉。
法庭上,被告方某辩称,他经营的餐厅确实发生了火灾,但并不严重,只造成本店部分木制楼梯及厨房烧毁,并未给相邻餐厅造成影响,对于原告提出的食材受损及顾客逃单问题不予认可。同时,方某提出,其曾投保公众责任险,所以请求追加相关保险公司作为被告。
结合已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法院认为,事发时被告所经营的餐厅发生火灾时正处于“十一”黄金周,且恰好在晚餐时间,火灾面积虽未涉及到原告经营场所,但火灾现场需要断电、断气,而这必然会导致与餐厅在同一连体别墅内经营的原告无法正常营业,并且火灾会给原告餐饮店内就餐的顾客造成恐慌,从而间接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火灾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的主张,并无不当,依法予以支持,具体金额以1.5万元为宜。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对其声誉和名誉带来影响进行赔礼道歉的请求,因发生火灾属意外事件,并非被告故意所为,因此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对被告所提即使原告的损失与其有因果关系,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抗辩主张,因保险合同中已明确规定:被保险人给第三人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故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被告可待赔偿实际发生后与保险公司另行解决。综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