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天津北方网讯:市物业办介绍,新老物业企业在交接时,应在有关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指导下,履行各方义务。老物业企业应在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开发建设单位的工程图纸等基础资料、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场地占用费,以及收取的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设施和场地经营所得的收益余额;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属于业主共有的场地、设施设备;移交物业管理项目的档案资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物业企业退出项目管理的具体行为实施监督。建设、市容、环卫、市政、园林、公安、消防和技术监督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阶段的衔接。
如果在退出时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有关移交工作应在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