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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骑电动三轮车送水途中车辆出了故障,送水者遂搬来“救兵”骑车拖带其故障车,不想,“救兵”意外肇事,将一路人腿部撞致骨折。事发后,因就赔偿问题发生争议,伤者将送水者、肇事者及水站业主一并告上法庭。日前北辰区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被告肇事者与送水者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费共计7.8万余元。
男青年范某承包了一家水站的桶装水运输业务。2013年8月16日10时30分,范某骑着载有12桶桶装水和若干棉纱的电动三轮车送水,途中三轮车发生故障。范某随即联系家住北辰区的中年男子方某,方某到场后用白色尼龙绳将其电动三轮车与范某的车连接,后骑车拖带牵引范某的故障车。其间,在方某沿苍园小学西侧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城建后道口右转弯过程中,遇路政施工人员兰某坐在路口东南角便道上休息,结果将兰某腿部撞伤。经诊断,兰某伤情为右股骨干开放粉碎骨折;右小腿腓肠肌间多发血栓;右踝搓擦伤。后经交管部门认定,方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范某、兰某不负事故责任。事发后,伤者兰某将方某、范某、水站业主付某全部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查明,被告方某的电动三轮车未登记。故障车的所有人被告范某与水站业主被告付某系承包关系,且双方约定出现交通事故由范某承担。根据上述事实,法院认为,被告方某骑行非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交管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第(五)项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认定方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三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分担问题,法院认为,虽然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由被告方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被告范某让明知没有拖运资格的方某为其牵引故障车辆,过程中发生侵权行为,二人的共同行为与损害结果均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故范某应与方某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付某作为涉案水站的实际业主,其与范某系承包关系,并非雇佣关系,对此双方均无异议,故被告付某对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害无责任。综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