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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对夫妇为购买电动车向朋友借款8000元。由于双方是熟人,都没有重视证据的保留,以至于事后双方为欠款是否偿还及是否有担保人等问题反目,随即对簿公堂。日前,河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夫妇对其主张的已还清借款有举证责任,因二人无法证明,故判决夫妇二人偿还原告8000元。
市民袁某诉称,2012年6月至7月间,他的朋友范某与邱某夫妇为购买电动车分两次向他借款人民币8000元,并承诺借款后次月起每月返还2000元。三人的朋友董某口头承诺若范某夫妇还不上借款则由董某清偿,董某还代为书写了借据。此后,范某夫妇未能按约还款,袁某多次催要未果,遂提起诉讼。
针对原告袁某的还款诉求,被告邱某辩称,原告确实借给她和范某8000元,是分两笔借的,但这些钱已经清偿完毕。被告董某则称,因为袁某不识字,所以在借钱时请董某帮忙打欠条,但董某并没有签字担保。并且,范某夫妇在2013年4月已经将这笔借款还清了。所以,不同意原告诉求。
根据上述事实,法院认为,因原告提供的“借条”上没有三被告的签名和日期,形式上存在瑕疵,故法院不予认定。但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可以认定被告范某、邱某曾分两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元的事实存在。现原、被告对两次借款是否得到清偿发生争议。被告范某、邱某陈述借款已经清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的规定,二被告对此应负有举证责任。现被告邱某提出被告董某在场可以证实借款已清偿,但鉴于董某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故对其陈述不予采信。因此,对于被告邱某的抗辩意见无法支持。依据被告邱某的陈述以及被告范某与邱某在户口登记上记载系夫妻关系,可以证明范、邱二人共同向原告借款,故二人对该笔借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董某是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因此,对原告要求董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