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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快递员小安很喜欢带着自己的宠物狗“大壮”去送快递,这样一来,他上楼送快递的时候,“大壮”可以在楼下看货,防止丢失。一直以来,主宠配合默契,从来没出过错。几天前,“大壮”却惹了祸。
小安是一家快递公司的员工,每天都要在家附近的几个小区运送快递货物。前不久,小安在送快递上居民楼后,有人偷偷拿走了他车上的几件货物,导致小安自己掏腰包赔了好几千元。这件事小安一直耿耿于怀,为避免再次发生货物丢失的现象,小安突然想到了自己的宠物狗“大壮”。“大壮”是小安两年前收养的一只流浪狗,跟他感情很好,而且特别会看家护院。因为“大壮”个头大,看上去非常凶猛,平常熟人见了都要躲着它走。实际上,“大壮”很听话,没有咬过任何人。
小安带着“大壮”去送快递,他上楼为居民送快递时,就会嘱咐“大壮”蹲在电三轮旁边看货物,“大壮”很“敬业”,每次都听话地守着货物。几天前,小安照例带着“大壮”去送快递,他拿着快件到某居民楼内送货,当时有个居民不在家,小安一边打电话联系收货人一边跑下楼,可是等小安刚到楼门口时,这位居民又跟小安说可以把货物送到14层一位邻居家。小安随即拿着货物转身又上了电梯,这时,等待小安的“大壮”见主人转身上楼也跟进了楼道,但“大壮”没有坐过电梯,它在电梯口张望,不知道主人去哪了。此时,小安已经乘电梯上到了14层,而另一部电梯却下到了一层打开了门。电梯里出来的是患有严重心脏病的肖阿姨,肖阿姨突然看到了电梯门口有只大黑狗吓了一跳,“大壮”不知道肖阿姨害怕,从她身边上了电梯,肖阿姨躲闪不及大叫一声当场昏倒在地。小安下楼后,立即将肖阿姨送往医院。肖阿姨因此犯了心脏病需要住院治疗一阶段,她要求小安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小安却认为“大壮”并没有大声吠叫,肖阿姨昏倒是因为她胆子小,他不认可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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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小安带着大狗去送快递虽然是希望让宠物给自己看管东西,但他并没有拴好狗链,造成大狗可以随处乱走,因为“大壮”样子凶猛,作为饲养人应该能够预见到一般居民都会害怕它,但小安并没有拴住它,造成大狗乱闯电梯吓坏了居民。因此,小安理应承担这件事的主要赔偿责任。
肖阿姨本身患有严重心脏疾病,在见到“大壮”后因躲闪不及,导致发病,她自身也有一定的因素,因此肖阿姨应负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