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制度上,我国立法原则不明确,不利于对高收入者的重点调节。”在谈到“富人征税”的问题时,中国税务学会理事、中山大学财税系主任杨卫华教授坦言道,“我认为个人所得税在客观上有两个作用,一是为增加政府储值收入,另一个是调节纳税人的收入。而我国在指导思想上没有明确地体现第二个作用。”
杨教授说,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而现在的国情是一部分人通过努力已经先富起来了,所以我们必须用税收的杠干进行调节,防止社会矛盾的激化,但是,我们现行的税制并不完善。
“免税额定得太低。”杨教授首先指出。免税额在法律上称作费用扣除额,现在国内一般人员的固定扣除部分大约是800元,在北京的税前扣除部分约是1000元,在广东则为1260元,深圳是1600元,按月征收。这里存在着不合理的因素。这个免税额是国家在1980年定下来的,可是20年来货币的时间价已经发生了变化,其购买力大大不同了,但800元这个定额却没有改变。免税额太低意味着征税面增宽,一些相对收入低的人也要交税。杨教授建议,免税额应该上调,以广州为例,可以提到1600—1800元之间,如果把医疗、教育、住房等一起考虑的话,则可以定在2000元左右。
同时,我国现行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以5%递进,密度太高,体现不出对高收入者的征税调节。杨教授举例说,美国原来采取的是5级超额累进税率,后来改为2级,以15%、28%累进,加强了对高薪者增税的力度。杨教授说,因为我国还处于发展中国家,跟美国有一定的距离,所以我们可以考虑将9级变为5级,以5%、10%、20%、30%、40%为累进税率,而在40%以后还可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加层或加倍征收,这样就可以把收入的层次分开,递进调节。
个税按月征收也是一个不合理之处。杨教授举例说,如果纳税人在某个月因为特殊原因收入减少了的情况下还得征收相同的税,那对他来说是不公平的,而且,我们的年终加薪、年终分红也不可能算作12月的收入。所以他建议,我国的工资薪金应把按月征收改为按年征收,并将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改为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即采取先预交、年终时多除少补的措施。像美国便是使用这种方法,并在加强高收入者税收的同时鼓励他们征税,如果高收入者的收入降低了,国家会返还部分金额,弥补其不足。
还有,现时对劳务报酬一律扣除20%的税收,也看不出对收入差异的调节,杨教授建议应该将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合在一起进行纳税,并要统一征税号。
杨教授指出,现行的制度不利于对高收入者的重点调节。事实也证实这一点:数据显示,广东省工薪阶层交纳的所得税占个人所得税的70%左右,广州市则占80%左右,高收入者的征税比例较低。杨教授解释说,工薪阶层一般指公务员、企业工作者等,尽管工薪阶层里面也包含了高收入者,但像自由职业者、私营企业主、注册会计师、包工头等高收入者都不属工薪阶层。鉴于这些人流动性大、管理主要采取现金流通制度、雇主与雇员没有相互申报、纳税人意识不强、管理人员手段不足等诸多因素,向这些高收入者征税的最大困难是对其高收入的数额无法控制。
除了对现有制度的修改之外,杨教授认为还要加强纳税宣传,提高人们的意识,像美国就做得不错,美国人人都知道“纳税与死亡是不可避免的”。当然,更要通过严格地依法征税、加强双方的监控、强化征管手段等硬件的配合。记者 李晓莉 实习生 严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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