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记者沈剑平 通讯员吉学刚):本网5月21日报道的《天津开庭审理故意杀人、交通肇事案件》,引起广大市民的关注。近日,记者对案件进行了追踪采访。6月17日上午,天津和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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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欣(左)在法官和法警监督下,在判决上签字、刘树华(右)被戴上手铐 |
早上九点,两名被告人在法警押解下,准时进入中法庭。审判员当庭宣读判决书。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欣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引起逃逸致被害人被碾压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树华明知车下有人,启动汽车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仍置这种可能发生的后果于不顾,启动汽车从被害人身上碾压过去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惩处。起诉书对二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刑法中“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在出现交通事故后,肇事者不及时抢救被害人,逃离现场,致使被害人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本案被告人徐欣酒后开车致被害人以重伤,虽未发生死亡后果,但因被告人徐欣逃逸使被害人未得到及时抢救,其后又介入了被告人刘树华故意碾压的加害行为致被害人死亡。虽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被告人刘树华驾车碾压、挤压及拖带所致,但其发生过程与被告人徐欣交通肇事后逃逸具有相关连带性,因此徐欣肇事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被告人刘树华对驾驶机动车应具有遇见和避免危险发生的能力,而其在行驶中看到前方有“物体”后,因疏忽大意未能躲过,此时所谓的“物体”致于汽车的前后轮之间,此行为当属于过失犯罪。但是当被告人刘树华下车后,在多名证人告诉他车下是人时,竟重新启动汽车,后轮又从被害人身上碾压后逃逸。此时被告人刘树华的主观罪过已由过失转化为故意,,其明知车下是人,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的行为,侵害的客体转化为公民的人身生命权,故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被告人徐欣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应在七年以上量刑。念其犯罪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又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结,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树华故意杀人行为是在他人交通肇事后逃逸而发生的犯罪,犯罪情节较轻,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鉴于二被告人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树华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刘树华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并建议使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徐欣的辩护人所提徐欣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并建议使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而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刘树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徐欣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记者连线刘树华的辩护律师柴女士。据柴律师介绍,法院的判决与其设想的结果非常接近,当事人家属对判决未提出异议。结至记者结稿时,律师还没有接到刘树华本人要上诉的请求。
编后语:此案件之所以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源于其性质本身不是一般的交通肇事,它的蹊跷处在于案件存在两名肇事者,肇事者本身毫无关联,他们接连的行为却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
试想如果酒后驾车的徐欣在发生交通肇事后,能在第一时间对伤者进行救治,伤者或许还有生还的希望,后一起案件也就不会发生。徐欣在案发转天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本是‘觉醒’,但危害的结果已不可避免,他的责任更不可推卸。‘觉醒’晚矣,悔不当初!就徐欣个人而言,这种‘觉醒’其实不晚,因为对他今天的量刑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第二起案件的制造者刘树华不仅在案发时没有这种‘觉醒’,事后同样没有。正因为两个‘没有’,受害人无辜地被剥夺了人身生命权,刘树华也将自己陷入囹圄之中。
由此可鉴,依靠法律、正确、冷静、客观处理事情,才是每位成年人应具有的基本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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