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方网消息:(记者常悦 通讯员徐连和 吴梅)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规定,为加强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规范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腾迁行为,制定了《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腾迁管理办法》,已印发执行。
《办法》规定,对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历史风貌建筑进行腾迁,市政府授权的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机构应当在腾迁执行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的公有历史风貌建筑前,对被腾迁房屋进行房屋市场评估。应当进行腾迁动员,向被腾迁人宣传腾迁政策、解释安置方案,并与被腾迁人协商腾迁安置方式。腾迁安置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安置,也可以实行房屋安置。实行货币安置的,应当告知安置补偿费用;实行房屋安置的,应当说明安置房屋基本情况。腾迁方式可以由被腾迁人自行选择。实行货币安置的,安置补偿费应当高于被腾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实行异地房屋安置的,安置标准应当高于原居住水平。
《办法》规定,对执行市场租金标准的历史风貌建筑腾迁,出租人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后,整理机构应当与出租人通过协商方式签订腾迁安置协议。
《办法》规定,对私有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保护腾迁,应与所有权人通过协商方式签订腾迁安置协议。
《办法》规定,腾迁安置协议应当包括被腾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补偿安置方式;货币补偿金额或安置房屋的情况;腾迁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式;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腾迁安置协议订立后,被腾迁人在腾迁期限内拒绝腾迁的,整理机构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