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风貌建筑和风貌区保护有规定 违规要受处罚
对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腾迁应当按规定实施
执行政府租金标准的公有风貌建筑腾迁必须得许可
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须经审批
部分公有风貌建筑腾迁达不成协议可申请裁决
北方网消息(记者常悦 通讯员徐连和 吴梅):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规定,为加强本市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规范历史风貌建筑使用行为,制定了《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管理办法》,已印发执行。
《办法》规定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用途不得擅自改变。改变使用用途是指房屋的居住、商业服务、经营、旅游、金融保险、电讯信息、教育、医疗卫生、科研、文化、娱乐、体育等使用用途发生跨类别改变的情形。
《办法》规定确需改变使用用途的,当事人应当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到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具体手续,填写《历史风貌建筑改变使用用途核准申请书》,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其中租赁房屋改变用途的,还需提交历史风貌建筑所有权人同意改变使用用途的证明;历史风貌建筑文字、图片等资料;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办法》规定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接受申请后,应当对当事人报送的材料是否有效、拟改变的使用用途是否符合《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图则》进行审查,并派人到现场进行核查。经审查,对要件有效,符合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要求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历史风貌建筑改变使用用途核准通知书》。
《办法》规定自核准之日起30日内,历史风貌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持《历史风貌建筑改变使用用途核准通知书》,到房屋所在区、县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