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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记者常悦 通讯员徐连和 吴梅)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规定,为加强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规范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腾迁行为,制定了《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腾迁管理办法》,已印发执行。
《办法》规定对执行政府租金标准的公有历史风貌建筑的腾迁,应当由市政府授权的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机构,按照年度保护腾迁计划,在取得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历史风貌建筑腾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腾迁。
《办法》规定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对本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腾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是编制并组织实施年度保护腾迁计划、受理历史风貌建筑腾迁许可的办事机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腾迁工作。
《办法》规定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腾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合法和有利保护的原则。市房地产管理局自颁发《历史风貌建筑腾迁许可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历史风貌建筑腾迁许可证》载明的整理机构、腾迁的历史风貌建筑坐落、建筑面积、占地面积、腾迁期限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承租人。整理机构应当在取得《历史风貌建筑腾迁许可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腾迁方式、安置方案等事项,书面通知历史风貌建筑的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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