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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记者刘雁军 通讯员冯兆君):12月20日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日前,本市发布了《天津市企业职工技能培训与鉴定暂行办法》,对本市企业开展内训,提取培训费,设置企业培训师岗位,建立职工培训长效机制,和鼓励职工提高技能,建立职业资格破格晋升制度,建立高技能人才工资收入补贴激励机制等做出明确规定。
《暂行办法》规定,本市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鼓励企业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企业承担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义务,应足额提供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主要用于一线职工培训教育工作。以保障企业职工享有平等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的权利。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行业、企业的生产、技术发展趋势,制定本区县、行业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中长期规划,并指导企业开展技能培训工作。企业应依法建立和完善职工培训制度,加强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工的培养,带动中级工、初级工梯次发展,逐步形成与企业发展相适应,高、中、初级技能人才比例结构趋于合理的格局。企业应根据区县、行业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中长期规划,制定本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中长期规划,并制定年度技能培训计划。
《暂行办法》要求企业应建立企业培训师制度。区县劳动保障培训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大中型骨干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设立企业培训师岗位,配备专(兼)职人员。企业培训师应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鼓励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结合生产经营实际,自行开展具有企业特色的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要求企业应建立校企合作培养制度。
《暂行办法》要求,企业应贯彻国家“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招录职工必须从已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新招录人员从事就业准入控制职业(工种)的,必须从已取得相关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对于已经从事就业准入职业(工种)但尚未取证的职工,要制定培训计划,限期取得相关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在期限内未能取证的应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政府鼓励企业开展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对履行失业保险缴费义务且连续两年以上未裁员的参保单位,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的,给予培训补贴。
鼓励对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已经从业的农民工,企业应有计划地安排他们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民工给予培训补贴。
《暂行办法》对提足用好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做出明确规定。企业要认真落实“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的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经费应达到60%以上。企业新上项目、技术改造和研发新技术、试制新产品都要组织职工进行技术培训,并安排落实培训经费。
《暂行办法》鼓励企业建立职工个人学习与培训账户制度,采取单位、个人、工会共同向账户注资的办法,支持职工个人学习与培训,并建立学习档案,完整记录职工学习与培训情况。
《暂行办法》要求行业、企业要制定使用与培训考核相结合、待遇与业绩贡献相联系的激励办法,对经培训考核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应合理确定工作岗位,根据技能水平和工作业绩确定工资待遇,并以行业、企业文件形式印发。
《暂行办法》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工作机制。企业应当健全和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使用和激励的工作体系。鼓励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带头人制度,在关键岗位设“首席技师”、“首席技术工人”,在进行重大生产决策、组织重大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项目时,充分发挥技师、高级技师在解决技术难题、实施精品工程和带徒传技等方面的作用,并给予经费等方面的支持。
企业职工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纳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考核内容,并作为确定中华技能大奖、技术能手、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评选名额分配的主要依据,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企业职业技能鉴定应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进一步突破年龄、资历、身份和比例限制,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对劳动者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进行考核和评价。
鉴定内容应结合企业生产岗位要求进行,可根据企业生产技术、设备、材料、工艺、产品等实际情况,对鉴定题库试题进行调整,调整的比例可达到30%左右;
高级工及以下等级技能鉴定以职业技能考试为主,技能考试分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技师、高级技师技能鉴定由技能考试、业绩考核和论文三部分组成。
40岁以上职工职业技能鉴定的理论考试可采取开卷形式。高级工及以下等级业绩考核主要考核完成生产任务、执行安全生产规定、操守职业道德等情况。
技师、高级技师业绩考核重点是技术创新成果、解决生产工艺中重大技术难题能力和带徒传技情况;论文(含答辩)主要考核在本单位生产岗位的技术、工艺研究及应用等方面的成果。
对在岗多年、具有相应技能水平和实践经验的职工,应普遍开展一次职业技能评价。初级工等级可以由企业直接认定,也可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采取直接认证的,应将认定方案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中级工及以上等级应按规定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破格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条件是:对于在技能竞赛中涌现出的优秀技能人才,按竞赛规程直接晋升技术等级;在技能岗位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单位认可、区县、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可以突破年龄、资历、身份和比例限制,破格或越一个等级参加技能鉴定:
1、有工时(生产任务)考核指标,在技能岗位工作的班组长、车间(工段)负责人;
2、获得先进生产者、青年岗位能手、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的;
3、有技术创新、专利成果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4、在技能岗位工作,掌握高超技能、业绩突出的。
破格是指突破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晋升职业资格年限进行技能鉴定。破格参加高级工鉴定的,应具备中级职业资格2年以上,破格参加技师技能鉴定的,应具备高级工职业资格1年以上,破格参加高级技师技能鉴定的,应具备技师职业资格1年以上。
越级是指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晋升职业资格年限,跨越应鉴定等级,进行高一个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越级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还必须具备有绝技绝艺、在本单位技改技革中成绩显著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条件。
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职业技能鉴定的,原则上年龄应在25周岁以上,高级技师应在30周岁以上;没有达到年龄要求的,应先进入技师学院进行相应的培训。
企业普遍开展职业技能评价,由企业直接认定的,应按“鉴定中心”要求,报送认定合格人员职业、等级情况。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指出,职业培训是劳动者获得技能的通道,技能是劳动者提升就业能力的必由之路。近年来,本市高度重视职业培训事业的发展,将其摆在事关劳动力素质结构、事关综合竞争能力提升、事关天津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的重要位置。
这位负责人介绍,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属高技能人才,目前,本市经济发展对高技能人才需求尤其旺盛,许多技术岗位对高技能人才的求人倍率达到6:1,个别工种岗位甚至达到20:1。高技能人才储备和供给不能满足当前经济发展对人才的迫切需求。高技能型人才成为经济发展中的一个瓶颈。
据介绍,截止到2005年底,在全市单位从业人员中,技术工人为75.48万。高级、中级、初级工结构比例为27:39:34,本市技术工人的结构比例虽然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1:35:44,但与发达国家35:50:15的结构比例相比,还有差距。本市技术工人的数量占全部单位从业人员的22.4%,与发达国家50%的比例有一定差距。
据预测,“十一五”期间,本市城乡新增就业人数140万人,全市从业人员总量达到592万人左右,其中技能劳动者134万人。到2010年,高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占技能劳动者总量的30%左右,高、中、初比例为30:42:28。基本建立起规模宏大、技能优良、职业齐全、梯次合理的技能人才队伍,并形成面向市场、运行有序、管理高效、覆盖城乡的职业技能和技能人才评价的制度框架、政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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