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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权保护和实现状况关涉国家的根本利益
我国向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转轨以来,分配正义、社会公平与社会和谐、稳定之间的关系,逐步得到了全社会的重视。近年来,国家对社会发展的目标、价值趋向作了相应的调整,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等思想理念,逐步转化为具体的政策、立法和行动;执政党和国家最高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很多重大决策和行动,都与社会公平有关。应当说,这是影响深远的重大进步。但是,对于分配正义和社会公平的重要变量、具体指标和实现路径,特别是如何通过劳动关系的调整、劳动者权利的确认和实现,来实现这些目标,在学术界和实践中,都缺乏必要的、足够的关注和研究。
应当说,劳动关系是社会一次分配的基本形式之一,涉及市场经济中绝大多数公众,是市场经济中的基本社会关系。相应地,劳权与产权的关系及劳权的确认和实现程度,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利益。劳动关系的公平、和谐和稳定,劳权的合理确认和保护,对于社会和谐稳定、国家综合实力提升、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均极为重要。换言之,分配正义和社会公平,主要依赖劳动关系、产权关系、财政分配、社会保障等分配机制的公平加以实现。在社会分配领域,劳动关系居于和产权关系同等重要的地位。
因此,按照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的一般规律,立足本国国情,科学调整劳动关系和合理保护劳权,是实现各项重大目标的基本路径。而劳动关系调整的核心问题,就是劳权的确认和实现程度。
认识到劳权保护水平对国家重大利益、长远利益的直接影响,就需要认真检视我国在劳权保护领域所存在的诸多问题和严峻挑战,并在制定安排和机制创新方面,及时采取变革和行动。
首先,高度关注地方政府和官员对与劳权保护有关的社会政策和法律实施所持有的价值趋向问题,建立国家层面的、针对地方政府的相关政策和法律的硬约束机制。我国地方政府在财税体制上具有相对独立地位,中央在经济生活领域对其约束的能力相对不足,因而某些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内外资本,不惜以牺牲劳动者权利和环境资源利益为手段,偏袒资方。资方得到了不当的超额利润,地方政府得到了短期利益,而这些经济行为在劳权、环境资源等方面造成的负面影响,则会让国家、社会付出长期代价。因此,需要在劳权保护法律、政策的硬约束机制上下大功夫。
其次,对与劳动关系有关的社会保障问题,需要建立针对雇主和地方政府的硬约束机制。现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欠账问题有两类成因:一是劳动关系所派生的基本社会保险,在技术上存在诸多困难;二是相关立法、执法问题,导致对雇主和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险软约束。特别令人忧虑的是,在资本国际国内流动比较便捷的时代,如果这些对中国社会留下严重欠账的资本流动走了,把劳权损害、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负担包袱甩给了我们,再加上社会老龄化的困扰,我们该怎么办未雨绸缪,完全必要。要实现科学发展观与和谐社会目标,不仅需要严格控制这些负面影响,而且需要建立合理的成本分摊机制。
再次,及时地、最大化地开放劳权救济渠道、空间,建立多元化的维权机制。根据我国经济、政治等方面的社会条件和社会需求,根据劳权救济的一般规律,结合民主法治事业的总体目标,我国需要在个体劳权和集体劳权两个层面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论证。可以形成时间表,积极、稳健地进行制度变革。在近期,完全可以鼓励律师、社会工作者、公益性组织为劳动者个体和集体进行法律服务和技术帮助,在协商、谈判、仲裁、诉讼等各环节,参与劳动关系的调整和劳权保护活动。
综上,根据我国在国际竞争格局中的状况和现实问题,需要我们对与劳权有关的诸多复杂问题、长期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厘清劳权与国家根本利益直接的正相关关系,从而从思想观念、制度政策、实施机制、行为模式等各个层面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变革。(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研究员 陈步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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