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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求意见的有关事项
(一)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修改意见,请于2007年8月30日前,通过信函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可以直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以信函方式邮寄的,信封上请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收集本地区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于2007年9月5日前,将意见汇总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三)有关机关的意见,请以书面形式于2007年8月30日前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讯地址:北京市1750信箱
邮政编码:100017
电子邮件:fpgl@chinalaw.gov.cn
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
欢迎登录网站首页左侧的《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管理信息系统》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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