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家机关、部队、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家庭以及成年公民,都有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责任。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未成年人应当自强、自尊、自爱、自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增强适应社会发展与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六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为其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和医疗保健条件,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
第七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除为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其财产。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引导、教育未成年人形成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崇尚科学、辛勤劳动、团结互助、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艰苦奋斗的社会主义荣辱观;
(二)保障未成年人有充裕的文化娱乐活动、体育活动和睡眠时间,不得强迫未成年人从事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劳作和活动;
(三)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饮酒、逃学、夜不归宿、擅自离家出走、沉迷网络、进入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打架斗殴、赌博、吸毒、携带危险物品等行为;
(四)指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鼓励、支持其参加家庭劳动、社会公益劳动以及各类积极健康的文体活动、社会交往活动,增强其自学、自理和自律能力,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五)教育未成年人不观看、阅读、收听、搜集、宣扬危害国家安全、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等内容的影视节目、音像制品、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
(六)不得打骂、歧视、虐待、伤害、遗弃未成年人;
(七)不得教唆、诱骗、胁迫、纵容和包庇未成人违法犯罪;发现其被教唆、诱骗、胁迫违法犯罪时,立即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八)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与他人结婚或者同居。
第九条 家庭中的其他成年人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育、保护未成年人。
第十条 鼓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提供的家庭教育指导,学习正确的教育和监护方法,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言行和正确的方式教育、影响和保护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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