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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节、端午节和中秋节等传统节日,从今年起被列入法定节假日。日前,市政府已发出通知,今年4月4日至6日放假,其中4月4日农历清明节为法定节假日,全体公民放假1天,4月5日和6日则为公休假日。市劳动保障部门提醒,用人单位如果在4月4日当天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应在支付劳动者当天工资的同时,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如果在4月5日或6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则应首先安排职工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费如何计算
从2008年4月1日起,全市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统一调整为每月820元,每小时4.7元。按照本市最新的最低月工资820元计算,日工资标准约为:820元÷21.75天=37.70元/日;小时工资约为:37.70元÷8小时=4.71元/小时。如在4月4日加班1天(8小时),其职工加班工资计算公式为:37.70元×300%×1天=113.1元/日;如4月5日、6日加班1天(8小时),用人单位应首先安排劳动者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职工加班工资计算公式为:37.70元×200%×1天=75.4元/日。
此外,根据最新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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