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天津市物价局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今年1月13日已经公布实施的新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
据了解,按照新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低价倾销、价格歧视及不执行法定的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30万元以下”和“40万元以下”提高为“100万元以下”;对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及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20万元以下”提高为“50万元以下”;对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10万元以下”提高为“20万元以下”;对违法经营者为个人的,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5万元以下”提高为“10万元以下”。此外,该规定细化了“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并且增加了对行业协会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明确行业协会如果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哄抬价格以及价格欺诈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其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该规定还扩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公告范围,对经营者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公告范围不仅限于在经营场所。据悉,新修订的处罚规定增强了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补充了对行业协会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加大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为惩处价格违法行为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对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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