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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房屋合同为88㎡,测绘报告为91.14㎡——
面积大了,业主该买单吗
业主与开发商签订了88㎡的房屋购买合同,后经测绘,房屋多出3.14平方米。业主起诉开发商存在着产权登记、逾期交房等违约问题,要求赔偿;而开发商反诉业主应补交房屋面积差异价款。
汉沽区李先生于2004年4月3日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依合同约定:房屋单价为1692.6元/㎡,面积为88平方米,交付日期为2004年12月31日前。双方合同第七条约定:“商品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为法定依据。商品房建筑面积与销售面积差异不超过±3%(包括±3%)的,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商品房价款按商品房建筑面积与销售建筑面积的差异多退少补。面积差异超过±3%的,双方约定合同继续履行,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多退少补。”该房已于2004年12月4日竣工验收,并于2005年3月30日交付李先生。
诉讼中,李先生认为开发商在供电、燃气、暖气、道路绿化、设计变更、产权登记、逾期交房等存在合同违约问题,要求赔偿违约金计2703.43元;此外,要求更换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中空玻璃窗、双层玻璃窗、电子对讲系统等设施;并按总体规划,建设会所、集中停车库、室外康体活动场所、幼儿园等各一处;立即将天然气供应入户,同时交付《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房地产权证》。
某开发商委托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测绘大队对房屋面积进行二次测绘,出具的测绘成果报告书反映房屋建筑面积为91.14平方米,超出合同约定面积3.14平方米。为此反诉李先生给付房屋面积差异价款5314.77元。
经汉沽法院主持调解,李先生与开发商自愿达成协议:开发商给付李先生因未及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违约金14.9元,未按期完成道路绿化的违约金148.95元,合计163.85元;李先生一次性给付开发商房屋面积差异价款406.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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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 %以内(含3 %)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 %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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