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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07年5月,消费者高某在一家小商店购买了一台理疗仪。在使用过程中,该理疗仪突然漏电,造成高某休克。由于家人处理得当,急救措施有效,高某幸免于难,但是高某一家为此支付了3000多元的费用。事后经检测,理疗仪的线路有质量问题。高某为此找到原购物的商店进行索赔,但店主认为产品质量自己无法检测,应由生产厂家负责。高某后来经过律师咨询,了解到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考虑到商店的经济情况,高某便直接以理疗仪的生产厂家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5532元。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生产的理疗仪存在缺陷,造成了原告高某的休克,高某可以直接起诉生产商要求其承担责任,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遭受的全部损失5532元。
[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产品存在缺陷而引发的侵权纠纷,争议的焦点是消费者高某是否可以直接起诉生产商,即生产商在本案中是否应担责。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问题分为产品质量瑕疵与产品缺陷两种类型。针对这两种不同类型,法律对消费者采取了不同的保护力度。产品质量瑕疵是指销售者作为出卖人交付的产品未达到法定的质量标准以及约定的技术要求,未能出现买受人所期望的质量状况,从而使买受人不能按计划使用产品。产品存在质量瑕疵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直接找销售商交涉,要求销售商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责任。如果销售商不予配合,消费者可以起诉销售商要求其承担上述责任,但在这种情况下不能直接起诉生产商。产品缺陷是指商品存在危及人身健康、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国家、行业对该产品保障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标准而存在的不合理危险,包括设计缺陷、原材料缺陷、制造缺陷和指示缺陷。缺陷产品一旦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失的,消费者可以在生产商与销售商中间选择交涉或者起诉。很明显,产品存在缺陷的情况下,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明显强于产品存在质量瑕疵的情形。
结合本案,生产商生产的理疗仪存在线路问题,直接表现为漏电,足以对使用该理疗仪的消费者造成潜在的安全隐患,该理疗仪属于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产品。正是由于该理疗仪漏电,导致了使用该理疗仪的高某休克,对高某的人身造成了损害。因此,本案属于产品存在缺陷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为消费者的高某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直接起诉生产商,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
产品存在缺陷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直接起诉生产商,但并不影响生产商与销售商内部责任的分担。根据法律规定,生产商承担责任后,如果该责任可归责于销售商,生产商有权向销售商索赔。而本案产品存在缺陷是由生产商造成的,其承担了责任后就不能向销售商索赔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