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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把房子给了女儿,事先没告诉我!
一名老年妇女在未征得再婚老伴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婚后购买的两套房屋赠予自己的亲生女儿。近日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妇女在未征得配偶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房屋赠予女儿的行为,严重侵害了配偶的权益,系无效民事行为。
法院查明,六旬老汉孙某和妇女刘某系夫妻关系,刘东是刘某女儿、孙某的继女。孙某和刘某均系再婚,二人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他们购买了两套房屋。2007年9月,刘某和女儿签订了一份房屋赠予合同,约定刘某将两套房屋赠给刘东,刘东表示接受母亲的赠予。数日后,母女二人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在办理公证时,刘某提供的婚姻、家庭及子女情况,只证明了与前夫的婚姻和子女情况,没提及与孙某的婚姻关系。此后,刘东持赠予公证书到房管部门申请变更,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孙某得知该情况后十分焦急,并提起诉讼。他表示,刘某母女在未告知他的情况下,私自签订了房屋赠予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她们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因此要求确认她们之间的房屋赠予合同无效,并判令她们将房屋产权恢复原状。
但刘某却认为,涉案房屋中的一套是其婚前个人财产,另一套房屋属于家庭共有财产,而赠予也是经过孙某同意的。所以,她与刘东的赠予合同主体及内容均合法,属于有效合同。现在涉案房屋已在刘东名下。孙某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刘东表示,她同意母亲的意见。
虽经法官主持调解,但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未能达成一致。
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予合同系赠予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付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予的合同。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刘某将其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的两套房产,在未征得孙某同意的情况下赠予刘东,该行为严重侵害了孙某的合法权益,系无效的民事行为,从开始就没有法律的约束力。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受损害一方。被告刘某虽有权处分属于自己份额的财产,但房屋系不动产,不宜分割。且孙某与刘某就其婚后取得的房产,亦未签订所有权分割协议,故法院认为,被告应当返还原物。因此,孙某诉请确认二被告间的房屋赠予合同无效,并将诉争房屋产权恢复原状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就被告提出的原告知晓并同意赠予合同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确认刘某和刘东之间的赠予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