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昨日,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发布消息称,经2010年5月13日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给予文强、陈洪刚二人行政开除处分。
今年4月14日,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文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5月21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文强案二审宣判,依法驳回文强上诉,维持一审的死刑判决。
2月25日,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原总队长陈洪刚受贿案在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陈洪刚因犯受贿,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没收个人财产40万元人民币,追缴赃款326万余元及不明来源财产584万余元。
又讯:昨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陈建明等9人涉黑案。陈建明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打击报复证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开设赌场罪,行贿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等10项罪名被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1994年以来,被告人陈建明纠集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在我市渝北区、江北区以及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华城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陈建明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杨旭强、邓孝云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周伟、冯环贵等十余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为壮大组织实力,该组织采取抢劫、敲诈勒索、开设赌场、放高利贷等手段聚敛钱财,并以枪支、管制刀具为暴力工具,有组织地实施故意杀人、抢劫、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开设赌场、打击报复证人、放高利贷等违反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和经济秩序,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权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建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并实施了故意杀人、抢劫财物、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应当以相应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旭强等8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其所具体实施的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案情重大,法庭决定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