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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元旦起实施
从明年开始,“民告官”案件中“只见律师不见官”的局面将有望在佛山得到改变。记者昨日获悉,市政府最新出台的《佛山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规定,凡是本单位本年度的第一件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或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分管负责人都必须出庭应诉。无故缺席者,将由同级人民政府或监察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对此,有法律界人士表示,行政首长亲自应诉,有助于提高行政审判的权威性,同时也能够通过面对面地与民沟通,发现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群众不满意的地方。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认为,行政首长出庭,对于提高行政诉讼案件和解率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类情形领导要上被告席记者了解到,此次出台的《暂行办法》,主要适用于市、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市、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而所谓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则是指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分管负责人。
《暂行办法》规定有四类情形(见下表),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行政机关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年内超过5件(包括本数),则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不得少于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