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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办法》还规定,发生行政诉讼案件后,行政机关原则上应依法委托本单位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和熟悉案情与涉诉事务的工作人员代理应诉。如果的确需要委托律师应诉的,则应同时委派1位本单位熟悉案情的工作人员参与。
无故缺席审判将被追责记者注意到,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如果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出庭应诉,或者因未依法履行应诉义务导致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的,都将由同级人民政府或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除此之外,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的,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或在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也将被追责。
出庭应诉情况列入工作考核据了解,目前佛山市法制局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佛山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具体考核办法。今后,佛山市法制局每隔半年,将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情况,并经整理后报佛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
四类情形1.本单位本年度的第一件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2.重大、复杂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需要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3.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4.同级政府要求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