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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家国有公司的经理伙同副经理、会计等人销毁记录账外资金使用情况的会计账簿、凭证,并私分单位账外公款。日前,涉案经理及副经理已被东丽区法院以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及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刑罚。
53岁的林某是本市某粮食购销公司的经理,48岁的齐某是该公司副经理。2005年至2007年间,该公司将粮食、饲料的中介收入200余万元列为账外资金,并由该公司财务科长杜某(已判刑)负责记录并保管资金使用账目。后林某伙同副经理魏某(已判刑)、杜某经商议决定,将记录账外资金使用情况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全部销毁。2009年4月至9月间,林某伙同齐某及魏某、杜某经商议决定,将粮食中介经营收入及仓库废品处理收入223万余元列为账外资金,并由杜某负责记录并保管资金和账目。后经上述四人商议将应保存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全部销毁。此外,2009年5月间,林某还伙同齐某、魏某、杜某经研究决定,以发放单位于2006年底收取的风险抵押金(约定无息)利息为名,将本单位账外公款13万余元,私分给交纳风险抵押金的职工个人。后林某及齐某被查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林某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法院判决被告人齐某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丽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