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罗某在法庭上接受审判。记者苑长军文/图
身为警察和分管警车的办公室副主任,北海市森林公安局的罗某却知法犯法,于5月15日晚醉酒后驾驶警车,撞伤骑电动车的苏某(本报5月17日、18日曾作报道)。6月27日,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机动车罪判处罗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为此,罗某不仅受到法律的制裁,成为广西首个醉驾被判刑的警察,还将面临被“双开”的处罚。 警察醉驾伤人被起诉被捕前,罗某原是北海森林公安局分管警车工作的办公室副主任。5月15日晚,罗某在进晚餐时喝了酒。当晚8时50分,醉酒的罗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桂O58××警”的警车,行驶到北海市区的广东路时,撞到苏某所骑电动车的尾部,造成苏某连人带车倒地。
事故发生后,罗某下车查看,后驾驶肇事警车离开事故现场。受害者的丈夫谢某打电话报了警。
紧接着,北海市交警支队海城区大队交警根据群众提供的线索,在北海市林业局内找到肇事警车,并控制住嫌疑人罗某。当晚11时30分,民警将罗某带到北海市人民医院,由医务人员提取罗某的血液。受公安机关委托,北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技术人员对罗某提取的血液进行乙醇检测,检验结果是乙醇含量为193.2mg/100ml。
因涉嫌醉酒驾驶,5月17日,罗某被北海市海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3天后转为逮捕。罗某供认了醉酒驾车的犯罪事实。
5月25日,北海市海城区检察院对罗某提起公诉,认为罗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机动车罪追究罗某的刑事责任。罗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基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按照有关规定,可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