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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方称,罗某醉驾伤人一案,凸显出罗某的几个问题:一是知法犯法。罗某是分管警车使用的办公室副主任,不仅不以身作则,还酒驾伤人,知法犯法;二是法制观念淡薄。罗某醉驾伤人后,不仅不报警救护伤者,反而逃离现场;三是存在侥幸心理。罗某交代称当晚喝了0.25公斤红酒,但仍要开车,存在侥幸心理。综上所述,公诉方对罗某量刑为拘役3到4个月,以便让罗某知道酒驾对自己不安全,更危及到群众安危,从而对酒驾人员起到警示作用。
对被指控危险驾驶机动车的罪名,罗某及其辩护律师没有否认,但请求免于刑事责任。该律师说,罗某醉驾致人受轻微伤,事后已与受害者达成协议,并得到对方的谅解,造成的影响小。《刑法》中明确规定了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处理情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因此,即使罗某有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机动车罪,但应免于刑事责任。
对此,公诉方认为,罗某酒驾出事故的现场时间是晚上9时许,事故地点在市区车流与人流都很大的地方,危及公共安全,社会危害大,影响极坏,应给予重判。 醉驾警察被判拘役5个月在最后陈述阶段,罗某称,对于醉驾伤人这件事,他很后悔。他家里有生病的母亲,妻子没有工作,孩子还在上学。他希望得到从轻处罚,给他一次改过的机会。
随后,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宣判,认为罗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构成危险驾驶机动车罪。罗某醉驾当时的血液乙醇含量远远高于醉驾的乙醇含量80mg/100ml以上;罗某身为人民警察、分管警车干部和一名公务员,竟在出事故后驾车离开,造成极坏影响。根据以上犯罪事实、情节和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以下判决:判决罗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身为一名森林警察和分管警车领导,却酒驾伤人,综合多项因素,我们进行了重判。”此案审判长陈法官说,醉酒驾驶量刑是拘役1至6个月,考虑到罗某有积极一面,判拘役5个月。
据了解,此案是广西首例警察醉驾入刑案,罗某也成为广西首个醉驾被判刑的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