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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烧毁的大楼如同一个黑色的惊叹号,警示世人安全重于泰山。
8月2日,上海“11·15”大火案宣判,相关6起刑事案件的2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至免予刑事处罚。上海市静安区建交委原主任高伟忠、综合管理科原科长周建民、该科原科员张权,均犯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高伟忠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周建民、张权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该委原副主任姚亚明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施工单位11名被告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其中,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经理黄佩信,原副经理马义镑同时还构成受贿罪,分别获刑十六年及十五年零六个月;静安区建设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放获刑五年,其他被告人分获二至四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无证电焊工吴国略等7名被告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其中吴国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电焊班组负责人马东启获刑二年;工人王永亮被免予刑事处罚。改造项目中承揽铝合金门窗施工业务的杨为民、承揽外墙保温材料供应和施工的张利等人也分别因行贿罪获刑,杨为民获刑五年,张利获刑二年,姜建东犯单位行贿罪获刑二年。
7月18日至24日,该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共设6个法庭连审7天,庭审还原了大火发生的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