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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理解”导致工程未报建报监
按照法律规定,任何建设工程都有立项,要走报建、报监程序。
“这个规定,我知道。”高伟忠庭审中解释说,“姚亚明提出,节能改造工程并不涉及新建、改建、扩建,无须履行报建、报监手续,只须以旧改名义,在房管局备案。”
姚亚明则说:“应该报建、报监。是我错误理解了法律规定,认为节能改造工程是房屋修缮,不需要报建、报监。”
姚亚明的“错误理解”,让整个静安区节能改造工程都没有走报建、报监程序,也没有到房管局备案,实际上成了“特权工程”。其特点是:无施工许可证就可以开工,不到消防部门备案即可开工,没有施工方案也开了工。最终,三幢楼的建设未向任何主管部门或安全监察部门进行汇报,从而避开了安全监管,本应在施工和验收全程进行的消防监管,也缺位。
检察机关认为,高伟忠等4人滥用职权是火灾发生的主要原因。他们都非常熟悉业务,却故意规避法律,说成是“理解错误”。明明知道佳艺公司不符合承建条件,明明知道不能在招投标前内定承包人,结果让只有十几个人的佳艺公司承建这么大的工程,佳艺公司只能将工程分包,酿成大火。
建筑市场:挂羊头卖狗肉
7月20日,佳艺公司经理黄佩信,副总经理马义镑,项目经理沈大同,安全员陶忱,静安区建设总公司总经理董放,副总经理瞿幼棣、周峥,项目经理范伟民,安全员曹磊,静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总监理师张永新,监理员卫平儒,共计11人出庭受审,涉嫌罪名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受贿罪。
根据法律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但黄佩信通过虚假招投标及转包达到承揽目的,佳艺公司违法承接教师公寓节能改造项目后,又将工程肢解分包给7家施工单位,黄佩信则收受这些公司62万元;马义镑收受94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11名被告人不能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特别重大火灾,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不能正确履行职责主要指,一是不符合开工条件,开工了。二是“交叉施工”问题。“交叉施工”等于改变了施工方案,需要报批,但不仅没报批,安全监管也不到位,最终的大火,就是电焊施工和保温材料施工的同步进行引发的。三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形同虚设。譬如,没有用火证违规用电焊、未履行检查电焊工的证件职责。
“他们的电焊证都不是真的”
7月23日,法院审理了火灾系列案中的脚手架施工项目涉案人,他们分别是:上海迪姆公司法定代表人劳卫星,无固定职业人员支上邦、沈建丰、沈建新,教师公寓节能改造项目工地电焊班组负责人马东启,现场电焊工吴国略,“小工”(电焊辅助工)王永亮。7名被告人被指控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
起诉书显示,支上邦和沈建丰多次找佳艺公司经理黄佩信、副经理马义镑,希望承包教师公寓项目的脚手架工程,并向马义镑行贿5万元。
经多层转包,脚手架施工承接方都不具资质,为火灾的发生埋下隐患。
“我承包电焊业务,没有书面合同,只有口头约定。工人是委托马东启找的,有吴国略、王永亮等几个。我审过他们的电焊证,但都不是真的。”沈建新在法庭上说。吴国略则供述,“我原来是做小工的,跟马东启商量后,变成电焊工了。我的电焊证过期了,也没有人问过。”
2010年11月15日14时14分,电焊工吴国略、小工王永亮在A楼北侧外立面进行电焊作业时,违反规定,没有使用接火盆,也没有携带灭火器,电焊金属熔融物溅落在大楼电梯前室北窗9楼平台,引燃堆积在外墙的聚氨酯保温材料碎屑。9楼着火后,吴国略、王永亮使用灭火器灭火,扑救无效后逃生。
教师公寓大楼节能改造工程的立项、转包、分包等各个环节的违法违规现象(围标、行贿受贿等)已在法庭审理阶段逐步还原,表明建筑业的潜规则已经根深蒂固。这场大火,将建筑业的潜规则暴露无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