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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旅游本是令人兴高采烈的好事,单位同事之间本应互谅互帮,然而,两名同事在单位组织到海南旅游的过程中,却因为一点琐事产生矛盾,其中男子将女子殴打致伤,后者入院治疗。由于双方对于纠纷的发生均负有责任,且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以及对方的过错程度,所以两审法院最终判决双方各自承担责任的50%。
去年9月,本市女子刘某和男子胡某在所在单位的组织下至海南旅游。当月28日18时许,仅仅来到当地两天的刘、胡两人便在三亚市一酒店门前发生争执。且胡某并未“君子动口不动手”,而是将刘某打伤。经医院诊断,刘某为额部软组织挫伤,右小腿软组织挫伤,轻度脑震荡。当晚两人乘机返回天津。转天,胡某的母亲陪着刘某来到环湖医院就诊,并为其支付了相应医药费。此后,胡某的母亲又分别3次陪着刘某来到该医院就诊,同样都支付了医药费。
两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均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同事关系,本应互相帮助、互谅互让,和谐、友善相处。双方因一点琐事而发生矛盾后,均未能克制自己的情绪,冷静、妥善处理纠纷,因此双方对于纠纷的发生均负有责任。由于两人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以及对方的过错程度,故综合分析纠纷发生的起因及过程,判令刘、胡各自承担50%责任。本案中,刘某共花去医药费3007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为6270元,胡某应赔付以上各项费用的50%计4739元、再减去其母此前已支付部分医疗费用的“余额”。(记者王学军通讯员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