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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从1980年踏入中国政法大学校门开始,“法律、公平、正义”这些字眼便深深地刻在了周景伟心中。大学毕业后,他先后进入国家机关和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但无论如何也不能放弃心中的法律梦想。1992年,他毅然辞去了待遇优厚的工作,与另两位律师创办起一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成为天津第一批非公职身份的社会律师之一。如今,20年过去了,周景伟已经从一个青涩懵懂的法科毕业生,成长为一名成熟睿智的优秀律师。唯一不变的,是他一直坚守的法律梦想。
由于曾在保险公司任职,周景伟的主要业务集中在保险领域,先后担任数家大型保险公司的法律顾问,代理了大量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案件。周景伟认为,财产保险的核心是损失补偿,它的主要作用是通过收取保险费建立风险基金,在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时,获得保险赔款补偿,及时恢复生产、生活。所以,当被保险人真正出险时,保险公司不能惜赔,但被保险人也应按合同索赔,因为只有保险公司正常运营了,才能保障真正受损被保险人的利益,给遇到困难风险的人以保障。
绕开“非典”追事实戳穿事故迷局
非典期间,内蒙古一家生产水利工程管材的工厂报案称,由于其员工有从疫区过去的,遭到了当地居民的驱赶。当地人不仅设置路障,不让原材料进厂,还闯入车间打砸设备,以致工厂被迫停产。事发后,该工厂向为其承保财产一切险和利润损失险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并主张两项损失,一项是直接财产(机器设备)损失,约80多万元人民币,还有一项是因停产造成的营业利润损失,总共千余万元人民币。为证明事情的真实性,这家工厂还提供了当地公安机关和工厂所在地管委会出具的情况属实证明,并加盖了公章。对此,保险公司提出,在保险合同中,财产一切险是主险,利润损失险是附加险,只有产生并赔付了财产一切险,才涉及利润损失险。但财产一切保险条款明确写明因居民闹事造成的物质财产损失是不负责赔偿的,因而主险理赔责任不成立,附加险自然也不成立。所以,不同意理赔。对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工厂一方并不认可,其认为,这些损失与非典有关,属于利润损失险的承保范围,保险公司理应负责赔偿。双方因难以协商一致,遂对簿公堂。
保险公司委托周景伟代理此案。在查阅了大量资料并对事实进行仔细分析后,周景伟觉得,事情毕竟发生在非典期间,和非典有一定关系,而非典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当时并没有明确定性。并且外地也发生了因非典引发的保险纠纷案件,对这类损失,总体思路和大环境倾向于尽量赔付,因此本案不宜简单定性。周景伟在核对已掌握的材料中发现了两个疑点:首先,打砸事件已经构成刑事案件,可管材工厂所提供的材料中,并没有当地公安机关的立案证明,也没有进一步处理措施和案件的进展情况,这种现象很不正常,也不合情理。其次,保险公司委请的检验机构(非典期间不便到当地现场检验)根据报案材料中关于设备的描述、照片,以及对天津的相近设备进行对照分析后,得出鉴定结论:设备损坏是由电器控制系统的源发程序被删除造成的。删除程序只能是在设备使用中,由专业人员做出,不可能是遭受外力打砸造成的。上述疑点给了周景伟一个重要启示:应该跳出非典,从案件本身事实入手,看看工厂的报案是不是存在水分。
根据上述两个疑点,周景伟申请本市受案法院到工厂所在地调查取证。法院经审查,认为周景伟提出的问题涉及案件重要事实,很有必要调查清楚,于是派出四名法官前往当地派出所、管委会核实情况。果然,经过调查查明,管材工厂所述的打砸、破坏设备现象根本不存在,派出所也没有立案,报案材料里提供的派出所在损失设备清单上盖的章是假的。当地管委会也出具了证明,表明恶意破坏等情况应以派出所证明为准。铁证如山,管材工厂无力狡辩,最后只好在正式开庭前匆忙撤诉。
周景伟说,律师要有职业良心,在这个案件中,自己虽然代理保险公司一方,但并不是一味地帮着保险公司想方设法不赔钱,如果工厂损失真的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那么保险公司应该赔付。可是这个案子有疑点,被保险人有虚构事故和损失的嫌疑,那么律师就有责任抛开案外因素影响,从案件本身去追,查明事实真相,还保险公司一个公道。保障保险公司的正常运营,是保障真正受损被保险人利益的前提。当然,主审法院不辞辛劳、高度负责的办案精神也令我们肃然起敬。
透过案件促合作遏制车贷风波
周景伟认为,保险公司只有不断扩大承保覆盖面才能分散风险,提高风险保障能力。因此,保险公司虽具有商业性质,但其在客观上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功能,应通过积极的损失补偿保障广大被保险人利益,促进社会稳定。但被保险人也应按合同索赔。即使是国家开办的社会保险(如养老金和医保),受现时国家、企业和个人支付能力限制,也只能先在社会上全面铺开,解决社会覆盖面,然后再逐步增加保障程度。目前开办的各种商业保险,受投保人支付保费能力和保险覆盖面的限制,相应的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保障也是有限的。从保户角度来说,要杜绝一种思想,就是不管出什么事保险公司都得管,这是不够理智的。而从保险公司角度讲,应该对保险条款的设置,特别是免责条款加大解释力度,对应当赔偿的部分不能惜赔。
2003年至2005年期间,为刺激汽车消费,汽车经销商与银行合作推出购车贷款项目,消费者向经销商购车,只需支付首付,余款可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为降低风险,又同保险公司合作设置了机动车保证保险,即如果购车人逾期还款超过3个月,则由保险公司代偿,保险公司在代偿后,享受代位求偿权,可直接向贷款人追偿。这项业务一经推出,即受到消费者追捧。据统计,当时全国业务量超过一千亿元人民币。此后,全国陆续出现了贷款人逾期还款的情况,当时追讨、清欠的漏洞非常大,银行便不断起诉保险公司。在此期间,天津也出现了这样的案例。
这是天津第一起中级法院受理的银行就机动车保证保险诉保险公司理赔的案例。购车人是蓟县的部分农民,他们先后贷款买了10辆汽车,在预付保险费后,既不上牌照,也不办理正式投保手续,然后按全款转手卖到山东,拖欠贷款160万元。虽然这些购车人明显属于恶意不还款,但银行还是依据保险合同找到保险公司要其代为偿还欠款。保险公司以此类情况不在理赔范围内为由拒绝还款。银行为此提起诉讼。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银行诉求,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周景伟接受了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此案。
经过认真分析,周景伟提出了两个重要问题:第一,按照正常流程,购车人预交保险费后,保险公司通知银行放贷,然后保险公司再要求购车人上牌照,据此出具保险单。而该案涉及的购车人并没有上牌照,所以保险公司也没有为其提供保险单,由此可见,保险合同并未成立。第二,即使保险合同成立,保险条款也明确约定还贷款期间所购车辆不能转让,如转让则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同时,保险公司与银行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也附上了这个条款,而本案就有这个免责情形,所以保险公司有权根据该免责条款拒绝赔偿。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周景伟的第二点代理意见,判决保险公司胜诉。
周景伟说,这个案子的意义不仅在于个案的胜与败,而是它所产生的促进银、保合作的积极影响和据此解决的社会问题。此案了结后,本市不仅没有发生大规模的银行起诉保险公司的案例,而且保险公司和银行还合作成立了清欠机构,双方加大合作力度,联合清欠,对有恶意不还款苗头的贷款人,由银行和保险公司互相配合、积极追索。还有一部分纠纷双方经过协商确定赔付数额,避免了诉讼,快速及时地化解了纷争,很好地维护了社会稳定。
巧妙支招获取信任解决危机
周景伟曾代理一起因保险追偿引发的仲裁案件。东北一家运输公司作为承运人,从厂家运输食品到全国各地。一次运输途中,汽车因雨天路滑发生翻车交通事故,造成承运的货物受损,产生巨额损失。因为食品厂家投保了陆运货物运输保险,所以事故发生后,周景伟代理的保险公司依保险合同对其进行理赔。赔偿损失后,保险公司取得了代位求偿权,遂提出仲裁申请,向承运人追偿。最终保险公司胜诉,仲裁委裁决承运人给付保险公司数十万元。
案件进展原本很顺利,哪知到了执行阶段出现了问题。按照规定,仲裁案件的执行申请必须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提出。于是,周景伟就带着一个律师到了东北向当地法院申请执行,但当地法院的态度并不积极,并建议保险公司和运输公司协商了结此事。双方在协商过程中,运输公司先是派人私下对周景伟说:“公司老板要拿5万元钱给你,这事儿你就别管了。”周景伟一听,急了:“不管了?那案子怎么办?律师绝不能这么干!你应该知道这是律师最起码的职业道德。”对方本想用钱收买周景伟,哪知碰了一鼻子灰。软的不行,他们就来硬的。第二天,运输公司又派人到周景伟所住的旅店谈判,周景伟通过电话与委托人沟通后提出可做少量让步,但依然坚持较大比例的追偿金额。见此情形,对方当场打电话叫人,一会儿,来了一大批当地地痞,围住了周景伟和同伴。“你这是什么意思?”周景伟厉声质问对方,毫不示弱。此时,一个人站出来威胁道:“告诉你,在这次事故中,我们也损失了不少,如果你一味坚持这样,别怪我们对你不客气。”一时间,现场的气氛十分紧张,一触即发。而周景伟依然不为所动。
为打破僵局,对方又站出来一个人打圆场:“我们也不是一分钱不给,象征性地出一些钱还是可以的。你也要考虑考虑我们的处境,车祸造成车毁人死,我们已经赔给死者家属一大笔钱,我们是小企业,经不起这么赔。”见对方如此说,周景伟也缓和了态度,说:“如果是这样的话,我倒是愿意和你们谈谈,并且可以帮你们出出主意,以便将来规避掉这类风险。”
接下来,对方支走了那些地痞,心平气和地坐下来,等着周景伟支招。作为一个专业律师,特别是熟知保险类案件的律师,周景伟给这家运输公司提出了很受用的建议,他一针见血地指出:“奶粉厂商虽然投保了货物运输险,但它保的只是自己的货物,你们作为运输企业应该也投一个承运人责任险,这样的话事故风险就推给保险公司了。正因为你们没有保险,导致现在赔完死者损失,又遭到货主的保险公司追偿。如果你们保了这个险,这些损失根本不用你们承担。”一番专业又实用的分析,让对方钦佩不已,对方表示从来就没听说过这个险种,今后一定投保。此后双方的关系也得以缓和。最终,根据运输公司的实际情况,双方将赔偿数额敲定在18万元。谈妥后,运输公司当场给付了18万元现金。一场纠纷得以化解,保险公司对这样的结果也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