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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同事结伴到饭店吃午饭,与店外烧烤人员发生争执,二人均被打伤。法院查明,烧烤人员受雇于饭店老板。日前,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伤人者有期徒刑1年,并赔偿伤者损失,饭店老板承担连带责任。
2011年春,李某和同事结伴到一家小饭店吃午餐,看到门口有烧烤打算买一点。因肉串是否新鲜等问题,与烤肉串的江某发生争吵。江某持铁棍将二人打伤,李某左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其同事左手背软组织挫伤、左大腿外侧软组织挫伤。经鉴定,李某和同事的损伤程度分别为轻伤和轻微伤。
江某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其提起公诉。李某二人对江某和饭店老板杨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二人认为,江某是杨某雇佣的员工,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误工、护理、营养、交通、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10万元。
庭审中,江某辩称其再过半年才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因年轻气盛才将李某二人打伤,愿意赔偿经济损失。杨某辩称,自己没有雇佣江某,江某的烧烤摊早就有了,自己的营业执照上写明经营范围中不包括烧烤。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等二人的合理经济损失共4.7万余元;江某确实受杨某雇佣在饭店门前摆烧烤摊,由杨某发放工资。法院认为,江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江某系未成年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江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一审判处江某有期徒刑1年,并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李某等二人4.7万余元;杨某在江某赔偿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记者解金钊通讯员郭玉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