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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石川
“见义勇为牺牲奖励才30万元比车祸赔得都少,要提到100万元才有亮点!”27日,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分组审议《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时,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欧广源建议,见义勇为牺牲一次性奖励应提到100万元,这样条例才能“吸引眼球”。(9月28日《南方都市报》)
生命不能用金钱简单衡量,那些见义勇为的英雄,以勇毅换取他人之安全,以良知守卫社会之正义,绝不是图谋荣誉、贪恋奖金。但是,大幅度提高见义勇为牺牲一次性奖励,却颇有必要,这是对生命的尊重,对良知的抚慰,也是基于现实的制度改进。
不能让英雄牺牲了却无法安息,让英雄家人悲伤而无助地生活。应该看到,目前的奖金确实过低,一般来说,都是二三十万元,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欧广源的话就是:“见义勇为牺牲一次性奖励才30万元,太少了。车祸死亡赔付也有50万~60万元,见义勇为奖励要比车祸高。”见义勇为牺牲的奖金该不该与车祸死亡赔付相比较,这可以另当别论,但30万元在今天确实显得寒酸,无法激励人们施展正义,也无法安置英雄的家庭生活。
见义勇为牺牲的奖金要提高,提高到多少才合适?欧广源认为应该提到100万元,但也有不同看法,比如有人认为见义勇为牺牲的奖金不宜超过烈士奖金——《烈士褒扬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烈士家属可获得烈士褒扬金和抚恤金。褒扬金金额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抚恤金方面,一般范围的烈士还可获得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以2011年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810元为例,两者相加一共是109万元。很显然,就当下而言,见义勇为牺牲的奖金应该低于109万元。
其实,见义勇为牺牲的奖金不妨像烈士奖金一样,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也与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记得2007年,广州将见义勇为牺牲者的最高奖励金额从原来的5万元提高到30万元,4年后的2011年广州再度将30万元调高到50万元。目前看,如何调、调多少、什么时候调,各地似乎都没有明确的制度设计。调是必须的,早调比晚调好,为此如果实行与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联动,可以形成制度化的增长机制。
当然,对见义勇为牺牲的英雄不能光进行物质奖励,对其家庭,比如年幼的孩子也应该有明确的照顾政策。当然,更不能以是否牺牲论英雄,只要见义勇为了没有牺牲也应该得到足够的褒奖。
据悉,福建规定,见义勇为无房人员享住房保障;广州要解决见义勇为者的就医、就业、住房、子女教育等问题,而北京市对见义勇为者进行终生保障——从今年1月1日起,具有本市户籍的见义勇为致残人员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遗属,将可由民政部门按月发放定期抚恤金,抚恤金标准最高为每人每月2663元。
诸如此类的善政,不仅是为了让见义勇为者有制度性关怀,更是打造社会的正义底盘、良知之基。当好人感受到制度的暖意,他就不会孤单,他的善举必能激励更多的人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