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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号,澳大利亚联邦法院一位法官宣布裁决,认定知名的评级机构——标准普尔公司对荷兰银行一项金融投资产品的评级具有“误导性和欺骗性”,犯有“过失误述”,因此应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责任。这是世界上首例对标普应对金融危机发生承担责任所做出的判定,因而引起了广泛关注。以下是驻澳大利亚记者邓黎的详细报道。
主持人:邓黎你好,先为我们介绍一下澳大利亚法院对标普做出判决所为何事?
记者:据报道,2006年,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地方政府养老基金”购买了荷兰银行一项“固定比例债务凭证(简称CPDO)”的投资产品。此前,受荷兰银行雇用,标准普尔公司对这项金融衍生产品进行评级,并给出了3A的最高评级。荷兰银行在行销这项产品的时候,对投资者引用了标普给出的3A评级。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这项投资产品的损失高达90%。澳大利亚“新州地方政府养老基金”所涉及的13个地方政府提起联合诉讼,将荷兰银行、标准普尔公司和当年建议购买这项投资产品的金融服务机构全部告上法庭,并向这三家机构索赔。
主持人:再给我们介绍一下庭审的情况,我们知道金融危机以来,标准普尔等评级机构饱受指责,但从未真正承担责任,此次法院对标普的判决是否有事实依据?
主持人:“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法官杰恩·贾格特昨天在裁决中写到:标普对荷兰银行这项金融衍生产品给出3A的评级,是“误导性和欺骗性的”。尤其考虑到标普是受荷兰银行的雇佣对这项产品进行评级,因此标普的行为构成“过失误述”。
此前有报道说,在邀请标普对这项产品进行评级前,荷兰银行雇人研究了标普的评级方法和评级标准,并且根据这些标准向标普提供相关材料。贾格特法官说,“评级的目的是向投资者提供独立信息”,以便他们对投资产品进行比较和选择;标普理应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因此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在当天的裁决中,贾格特法官还认定荷兰银行,以及新州“地方政府金融服务机构”都应对投资者承担赔偿的责任。在贾格特法官的裁决宣布后,代表新州地方政府的律师阿曼达·班顿说:“这对评级机构来说是一次重创,多年来这些机构对其评级的后果都不承担责任,但现在它们再也不能躲在免责声明背后,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了。”在这项裁决宣布后,标普随即表示将要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