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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70岁的王秀芬(化名)状告四个儿子,要求到各家轮流居住,由儿子们共同赡养并承担医药费。其请求遭到三儿子和小儿子反对,认为母亲已随大哥生活多年,儿子们可轮流“上门伺候”。西青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对老人的赡养还应包括精神抚慰,对老人的请求予以支持。
王秀芬家住西青区,生有四个儿子。丈夫去世后,她一直随大儿子一家共同生活。近年来,王秀芬因患病就医次数越来越多。她把儿子们聚到一起,协商赡养问题,但没达成一致意见。日前,王秀芬将四个儿子起诉,称自己每时每刻都需要人照顾,请求法院判令:自己按月轮流到四个儿子家居住并由他们照顾,儿子们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200元,并共同承担医药费。
庭审中,王秀芬的大儿子和二儿子表示同意母亲的请求;但三儿子和小儿子则辩称,他们可以到大哥家“上门伺候”,不同意轮流居住。法院审理认为,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本案原告年迈,生活困难,被告应主动履行赡养义务。原告要求四被告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200元及共同承担原告医疗费,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认为,原告要求每月到四被告处轮流居住并由四被告轮流伺候,该诉讼请求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子女对于老人的赡养不单纯为金钱给付,还应包括精神抚慰,应尊重老人意愿,全方位孝敬老人。综上,法院一审判决,四被告于判决生效后,每人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200元,平均承担原告医药费;每个月接原告到自家居住并照顾原告生活,按照大儿子、二儿子、三儿子、小儿子的顺序依次轮换。(记者解金钊通讯员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