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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两名“三轮出租车司机”因“加塞儿”发生争执,一人倒地受伤,后其将对方告上法庭索赔。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二人承担同等民事责任,由被告承担原告经济损失的一半。
石某和乔某都是开“三轮出租车”的,均已年过六旬。今年夏天一日中午,乔某在塘沽某小区门口等客人时,石某将车停到了乔某车前。乔某不满,双方发生争执。石某倒地受伤,后被医院诊断为头外伤、左肩部软组织挫伤。
石某将乔某告上法庭。石某称,乔某用手掌大力打他的太阳穴,并用双手掐住他的手腕和肩部将他打晕,索赔医疗、误工、交通费用共计3000元。乔某辩称,当日石某突然过来“加塞儿”,还出言不逊,并表示自己并没有动手,是石某倒在地上“诈伤”。
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被告因停车拉活儿发生争执,对纠纷的发生均有过错。虽然原告未提供直接证据证实被告动手殴打原告,但双方发生纠纷后原告即到医院治疗。《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而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能够认定原告的伤情是在原、被告发生纠纷过程中产生,原、被告对原告伤情承担同等民事责任。法院认为,原告已超过60周岁,其未提供证据证实有固定收入,故对误工费不予支持。经综合认定,原告合理损失为医疗、交通费用共800元。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400元。(记者解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