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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名六旬妇女报名参加一家公司举办的讲座,在乘坐旅行社大客车前往听课地点时受伤致残,遂将该公司和旅行社一同告上法庭。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赔偿原告全部损失。
60岁的杨女士报名参加了某科技公司举办的老年讲座,并乘坐该公司指定的某旅行社大客车前往听课地点。途中,因道路不平及车速过快,车辆剧烈颠簸,致杨女士胸、腰部受伤。经住院治疗后,杨女士将该科技公司和大客车所属的旅行社一并告上法庭,索赔医疗、交通、鉴定、护理、营养、伙食补助等费用,以及输血互助金、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万余元;除去两家公司已赔付的5.8万余元,需再赔6万余元。
庭审中,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杨女士的伤情进行了伤残等级及护理期限评定。鉴定意见为:杨女士脊柱损伤符合9级伤残,应给予护理期120天。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告参加科技公司组织的活动,该公司应对原告在活动期间的安全负责;现原告在乘车过程中受伤,该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科技公司组织包括原告在内的人员乘坐旅行社的客车,其与旅行社之间形成客运合同关系;旅行社作为承运人,应将旅客安全送到约定地点,在运送过程中应对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综上,二被告应对原告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且互负连带责任。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经综合认定,原告合理损失应为16.5万元,除去二被告已给付的5.8万余元,还应再赔偿10万余元。法院一审判决,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10万余元,二被告对上述赔偿内容互负连带责任。(记者解金钊通讯员郭玉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