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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人体器官捐献在我国还处在起步阶段,为了规范人体器官捐献行为,保障捐献人的合法权益,倡导捐献人体器官挽救生命的人道主义精神,本市制定了《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昨天在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并将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器官捐献者的近亲属在病情救治需要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可以优先排序;民政部门免除捐献者基本丧葬费用等一系列措施,保障捐献者权益,扩大捐献者范围。
关键词:自愿 器官捐献自愿无偿
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是指身故后仍然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胰腺等人体器官。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本市鼓励捐献人体器官。分配和利用捐献的人体器官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这几年,一些热心公益事业的志愿者成为了“协调员”,他们通过自己的辛苦工作,向人们宣传人体器官捐献的意义。本《条例》对人体器官捐献的组织职责进行了规范。市人体器官捐献委员会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的组织协调和推动工作,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工作,市红十字会负责宣传动员、捐献登记、捐献见证、捐献颁证、人道救助、缅怀纪念等工作。市红十字会应当在红十字会组织和医疗机构的人员中选定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
关键词:登记 本人办理捐献意愿登记
人体器官捐献登记机构应当将其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布。市红十字会建立并完善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系统,该系统应当包括人体器官捐献的捐献登记、器官获取、器官分配、器官移植等相关信息。捐献人体器官应当由本人以书面形式表示捐献意愿,并向人体器官捐献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人体器官捐献登记机构、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应当协助其完成捐献登记。捐献意愿登记后,本人可以要求变更或者撤销登记。生前未明示不捐献人体器官的人身故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死者的人体器官。以前款规定形式捐献人体器官的,有关捐献信息应当记入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系统。
关键词:尊重 近亲属器官移植优先排序
捐献意愿表达人和捐献者的捐献意愿、捐献行为、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和社会尊重。捐献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在病情救治需要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可以优先排序。医疗机构及相关医务人员应当对捐献者遗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尊重捐献者的尊严。民政部门应当免除捐献者的丧葬费用,并为其丧葬事宜提供便利条件。市红十字会应当向捐献者亲属颁发人体器官捐献荣誉证书,设置捐献者纪念设施,定期组织开展悼念活动。市红十字会可以设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用于救助经济困难的捐献者家庭。红十字会及相关单位根据需要,应当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捐献者亲属给予必要的关怀和帮助。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医务人员依法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并提供便利条件。
关键词:保密 严格保护捐献者信息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红十字会、相关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与人体器官捐献相关的信息和资料予以保密。市红十字会的人体器官捐献登记工作、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司法部门举报涉及人体器官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亲属之间捐献活体器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捐献信息应当纳入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系统。捐献人体角膜,参照本条例执行。捐献意愿表达人在办理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的同时,表达捐献遗体意愿的,红十字会应当一并办理捐献遗体登记相关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