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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市民在公交站内等车时,踩上冰面滑倒摔伤,该市民遂以天津市公交集团未尽到管理职责为由,起诉其赔偿医疗费等损失。日前,南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能证明被告单位系事发公交站产权人及管理人,故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诉求。
今年2月10日11时许,市民肖某来到南开区某公交站欲乘坐公交车。据肖某称,就在其将要上车时,因刷车脏水在地面结冰,导致其摔倒受伤。肖某为此找到天津市公交集团,以其对车站疏于管理,没有对站内路面进行及时清理为由,要求其承担责任。而后,公交集团并没有对肖某进行救助,肖某遂以公交集团违反了《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为由,起诉要求其赔偿医药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万余元;保留享有后续治疗、康复等费用及伤残赔偿金的请求权。法庭上,被告天津市公交集团辩称,原告起诉错误,其单位既不是公交站使用人,也不是管理人,更不是造成原告损害的责任方,所以不同意原告诉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天津市公交集团并非涉案公交站的产权人,也非其管理人。法院认为,原告摔伤的地点虽在公交站内,但其并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上述公交站的产权人及管理人系本案被告,故对于原告诉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记者孙启明通讯员南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