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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利用职权为多名请托人谋取利益,并借此收受对方财物,本市一机关副处长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昨日,和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被告人宋某原系本市商务委员会某处室副处长。据指控,2009年3月至2011年9月间,宋某利用其担任商委某处主任科员,负责加油站、成品油经营许可和行业管理、负责成品油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督管理的职务便利,在办理大港一加油站企业法人变更、迁建延期、重新选址的审批过程中,受该加油站总经理窦某的请托为其谋取利益。2010年8月,宋某以借为名收受窦某现金10万元。
2010年8、9月间,宋某在为一家石化公司办理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受该公司行政部经理王某的请托为其谋取利益,先后分三次收受王某现金计1.5万元及内存2000元的银联卡一张。2012年2月至8月间,宋某又利用其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一名同事及国家商务部人员,违反相关规章、行业规范的规定,为本市一家化工公司在办理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过程中提供方便条件,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分四次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给付的现金计2.8万元。经群众举报,检察机关在掌握宋某受贿2.8万元的基础上对其进行调查,后宋某如实交代了上述受贿事实。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身为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昨日法庭上,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被告人宋某于2010年8月收受的10万元现金是否属于受贿的问题上。被告人宋某辩称,这10万元是他向窦某借的,窦某对借款一事也认可,所以该笔款项不应归入受贿范围。而公诉人则提出,《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具体认定时,不能仅仅看是否有书面借款手续,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定:(1)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2)款项的去向;(3)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4)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5)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6)是否有归还的能力;(7)未归还的原因;等等。根据这一规定,上述10万元应属受贿款。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被告人宋某并未提出异议。
由于双方就焦点问题辩论激烈,昨日的庭审整整进行了一天,17时许,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吉学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