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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近日有市民咨询:对于患有精神病而神志不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怎样申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其监护人,应该怎么办理手续?监护人有哪些职责?本市律师李津龙给予解答。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这两类人自己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必须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他们实施民事行为。因此,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就是其法定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确定是有顺序的。首先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愿意承担监护责任且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同意由其担任监护人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协商,确定谁来担任其监护人。上述人员协商不成,由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委会在其有监护能力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中指定其监护人。对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指定的监护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可以担任监护人的都不存在,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委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可以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但非为其利益的,不得处理其财产。若有关人员或单位发现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实施了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该监护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