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网讯:为鼓励出租人向取得廉租房租房补贴资格的家庭出租房屋,市国土房管局近日新制定施行《天津市出租人补贴操作程序》,今年起有效期五年。根据操作程序,2008年7月1日后,将自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向取得《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的低收入家庭出租满一年以上,且他处有住房的出租人,可以申请领取出租人补贴。
新制定施行的《天津市出租人补贴操作程序》,对出租人补贴资格认定进行细化。出租人应是出租房屋的产权人(购房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一套住房原则上只能租给一户家庭。在租赁期限内,只能办理一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已申报为出租人他处住房的,他处住房产权人(承租人)不得同时将其作为出租房屋,申领出租人补贴。出租人将成套单元住房其中一间出租的,其他房间不能视为他处住房。非成套独用住房,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认定。出租人原则上每年度只能申领一份出租人补贴。
对虚报租赁关系、未实际租房的承租人,从抽查当月起停发承租人的租房补贴,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停发出租人补贴。据介绍,出租人补贴操作程序施行后,此举将增加低价房源的市场供应量,有利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新操作程序提升服务效率
审核缩至10个工作日内
市国土房管局制定的《天津市出租人补贴操作程序》近日施行。新操作程序要求相关部门提升服务效率,相比以前,今后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出租对象及租赁期限的审核工作,要求缩减至10个工作日内。
据介绍,出租人到房屋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后,相关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出租对象及租赁期限等相关材料的审核。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承租人取得的《资格证明》与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核对。经核对,出租人申请补贴对应的时间段,承租人享受租房补贴的,可以认定为有效申请;承租人已被停发租房补贴的,或出租人与承租人属于父母、子女关系的,应当认定为无效申请。
新操作程序同时明确了租赁期限认定原则: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的按一年计算;租赁期限连续两年以上不满三年的按两年计算,以此类推。2008年7月1日前,承租人已取得《资格证明》且租赁双方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有效租赁期限起始时间按2008年7月认定。2008年7月1日后,有效租赁期限起始时间按承租人取得《资格证明》或办理租赁备案时间中较晚的月份认定。承租人退出租房补贴或被停发租房补贴的,有效租赁期限为租房补贴停发时间与认定的有效租赁期限起始时间之差。出租人在租赁期限未满整年时,更换出租对象或出租房屋地点,或将出租房屋出售(置换)的,有效租赁时间不再累计计算。
出租人咋申领补贴
六大要件不能缺少
出租人如何申请领取补贴?市国土房管部门表示,根据新施行的天津市出租人补贴操作程序,六大要件不能缺少。
据介绍,出租人作为领取补贴的申请人,在房屋租赁期限满整年时,到房屋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六大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一是出租人及承租人二代身份证。二是出租房屋的《天津市房地产权证》或《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三是要提供《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四是承租人出具《资格证明》。五是出租人他处住房情况证明,包括本人(含配偶)或出租人同户籍父母、子女他处住房的《天津市房地产权证》。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提供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证明或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六是出租人本人开立的天津银行个人一般结算性账户存折。
出租人补贴咋发放
每月10日前将上月补贴款划至存折
出租人补贴咋发放?根据新操作程序,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接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出租人补贴相关信息后,于收件当月进行程序性复核备案,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出租人补贴款划至申请人开立的存折内。
据了解,新操作程序对三类情况进行了具体说明。一是出租人死亡的,原则上由配偶申领。申领时,应当提供出租人死亡证明;出租人无配偶的,由出租房屋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推荐领取人,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二是出租住房为共有产权的,房屋产权共有人应当达成一致意见,确定其中一人申领。申请出租人补贴时,原则上应当由经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中记载的作为出租人的共有人办理申请。该共有人可以委托其他共有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提供书面委托书。三是出租人居住的住房被征收(拆迁)的,自征收(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视为出租人不再具备出租条件。出租人补贴可按出租人具备出租条件的时间进行计算。出租人具备出租条件的截止日期,以征收(拆迁)公告发布的日期为准。出租人补贴额=补贴标准×具备出租条件的月份数/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