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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顾客到后厨倒水时摔倒致骨折,遂向餐厅老板索赔损失,而老板以后厨严禁顾客进入且有警示牌为由拒绝,双方由此对簿公堂。日前,和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对餐厅功能区域及设施的指引、使用并不明确,造成原告摔伤,而原告未仔细观察地面状况,也有过错,据此判决双方各担责50%,由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等计3万余元。
2013年4月4日20时许,市民江某到和平区一家烧烤店就餐。饭后,江某拿着杯子到餐厅后厨房倒水,返回时,江某在厨房门口过道处摔倒。江某随即报警,并到医院治疗。经诊断,江某伤情为右肱骨干骨折,于4月8日行右肱骨干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4月10日出院。其间,江某花费医疗费4万余元。事发后,江某与烧烤店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为挽回损失,江某提起诉讼,要求该烧烤店老板王某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8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王某辩称,其餐厅营业场所均设置了明显的安全警示性标志,特别是后厨房及其通道是严禁顾客进入的。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能辨别店内设置的警示标志,不应进入后厨房,店内也有倒水的专门场所,所以造成的损害结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结合已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法院认为,被告作为餐厅的经营者应当对顾客就餐提供安全保障义务,由于被告对餐厅功能区域及设施的指引、使用并不明确,造成原告在操作间门外过道摔伤的后果,对此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对原告损失予以赔偿。原告作为顾客,自身也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在对就餐环境不熟悉、设施的使用不了解的情况下,可以向相关服务人员予以询问,其擅自到后厨房倒水同时并未仔细观察过道路面状况,本身存在过错,其对自己的损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由此,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