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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名男子因骑电动车和他人相撞,将对方打成轻伤,被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被告人张某,男,47岁,无业。今年3月的一天下午,在本市河东区广宁路附近,张某与被害人刘某因骑电动自行车相撞,双方倒地,张某站起来后对刘某进行殴打,并用自己的水壶向坐在地上的刘某的面部砸了一下,致刘某鼻部受伤构成轻伤。被害人刘某当即报警,公安民警赶至现场。鉴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近日,河东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检察官提示广大市民,在遇到问题的时候应该冷静思考,而不是被冲动支配大打出手,暴力永远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只会带来个人的伤痛和法律严厉的制裁。本来只是一起小的交通事故,最后却演变成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实在令人痛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