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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我们天津自贸区有哪些可复制推广上海自贸区的税收政策?
张健: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试点的税收政策原则上可在天津自贸试验区进行试点。其中促进贸易的选择性征收关税、其他相关进口税收等政策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仅限在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推广。具体包括:
一是对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
该项政策可解决投资重组中的企业和个人没有现金流收入却要按照税法的规定缴纳大额所得税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已将该政策推广至全国。
二是对试验区内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实行已在中关村等地区试点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
该项政策比照北京中关村等地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即财税[2013]15号文件规定,对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三是实行选择性征收关税。
对设在试验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
主持人:天津自贸区分为海关监管区和非海关监管区,税收政策有哪些区别?
张健:天津自贸区包括天津港片区、天津机场片区和滨海新区中心商务片区三部分,这三个片区既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又有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在税收政策上,对海关特殊监管区主要有:一是,国外货物入区保税;二是,货物出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三是,国内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四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主持人:那么,天津自贸区是否还有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张健:除了全国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之外,为支持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1〕68号、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2015年12月31日前,对注册在东疆保税港区内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还有,对注册在天津的保险企业从事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