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身体健康的张先生在家中洗澡时突然死亡,罪魁祸首竟是家中那台一直存在安全隐患的电热水器。由于热水器漏电,张先生不幸触电身亡。为了给死去的张先生讨个说法,其家人将该电热水器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销售商所用柜台的出租者一并告上了法庭。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该电热水器生产者、销售者共赔偿原告方11.8万余元。
收到判决后,热水器生产者不服,向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中院审理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危险全然不知洗澡被“电死”
张先生家住本市河西区。1999年9月,张先生到本市某电器市场购买了一台电热水器,随后,生产该热水器的某公司便派售后服务人员到其家中进行了安装。然而,就在此时埋下了安全隐患。原来,该热水器的防触电保护类型为1类,却安装和使用在防触电保护等级为0类的供电环境中,而且为该热水器提供电源的插座和张先生家的供电电源都没有接地保护线。处在这样危险的状态下,张先生一家却全然不知。2002年8月11日晚,悲剧发生,张先生在使用电热水器洗澡时触电身亡。得知这一消息后,张先生的父母妻儿悲痛欲绝,为了讨回公道,全家人将该热水器的生产者某公司、销售者韩某及韩某所用柜台的出租者某电器市场告上了被告席,要求三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未尽警示义务厂家店家赔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和韩某作为生产者和销售者,对电热水器这种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负有警示和说明的义务,而二者非但没有履行,还在该电热水器的广告中明确写明有防漏电系统,这就更容易使消费者因基于对产品的信赖和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认识不足而导致出现问题。此外,某公司售后服务人员在安装热水器时也没有尽到警示、说明的义务。因此,某公司和韩某皆有过错,二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某电器市场仅仅是柜台出租者,并没有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至于受害人张先生,因其没有按照说明书提示使用具有可靠接地保护线的电源插座,致使自己触电死亡,本人也有一定过失,因此可适当减轻某公司和韩某的民事责任。基于上述理由,法院判令某公司和韩某向原告方赔偿人民币11.8万余元。一审判决作出后,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二中院经审理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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