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三庭近日审结一起该庭历史上标的额最小的案件,该案标的额仅为4元。
原告天津市某清算事务所在被告某银行于2001年有一笔170元的存款,一直没有发生额。近日,原告前去清户时,从被告提供的利息清单中发现,被告从2003年起就不再对此笔存款计利。经询问银行工作人员得知,按照其内部规定,对于一年未有发生额的账户已转为损益账户,不再计息。原告对此不能接受,诉请法院判令银行给付利息4元。受理此案后,办案人员发觉此案起因系因双方沟通年利及银行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好所致。经过调解,最终银行方面主动承担了责任,达成了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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