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天津市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对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如何支付加班工资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本市一些用人单位仍存侥幸心理,在法定工作日期间、节假日期间加班,而没有按照规定的比例支付加班费。
自“五一”黄金周以后,市劳动保障局接到了多起劳动者的投诉,反映一些单位没有按照规定的比例支付加班费。一位李先生反映,他所在的一家位于西青开发区的单位,自五一黄金周加班后,一直没有支付加班费。从市劳动局了解到,与李先生遭到同样情况的劳动者不早少数。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表示,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上述情形的,可向劳动部门举报。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举报电话:2711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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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月薪制的劳动者,在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时,其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应按此进行折算。以月工资1000元为例,日工资标准约为47.8元,小时工资约为5.97元。在一个月中,如某日加班2小时,某休息日加班半天(4小时),某节假日加班1天(8小时),其职工该月加班费计算公式为(5.97×150%×2)+(5.97×200%×4)+(5.97×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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