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记者常悦 通讯员徐连和 吴梅):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规定,为加强我市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规范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腾迁行为,制定了《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腾迁管理办法》,已印发执行。
《办法》规定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对全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腾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是受理历史风貌建筑腾迁裁决的办事机构。
《办法》规定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机构与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历史风貌建筑承租人对腾迁安置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裁决。
整理机构申请裁决的,应当提供《历史风貌建筑腾迁行政裁决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其他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合法使用房屋的凭证;市场评估价格报告;货币安置或房屋安置方案;当事人双方的协商记录;《历史风貌建筑腾迁许可证》及与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承租人申请裁决的,应当提供《历史风貌建筑腾迁行政裁决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其他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合法使用房屋的凭证及与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办法》规定裁决应当按照程序进行。(一)向被申请人送达《历史风貌建筑腾迁行政裁决申请书》(副本)及《历史风貌建筑腾迁行政裁决调解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二)审核相关材料、程序的合法性。(三)核实货币安置或者房屋安置标准。(四)当事人对房屋评估价格有异议的,以天津市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的鉴定结果作为裁决依据。鉴定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办法》规定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事实不清需要调查取证的,组织调查取证并就当事人申请的事项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调解。经调解,腾迁当事人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一方拒绝调解的,市房地产管理局依法作出裁决决定。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裁决。
《办法》规定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历史风貌建筑腾迁行政裁决书》作出后3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当事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名。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腾迁期限内拒不腾迁、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办法》还对不予受理裁决、中止裁决、终结裁决的情形作出了相应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