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打架”
冲突加剧获得赔偿难度
在姜希忠案中,针对证据不足的撤案,是否是错捕错押、是否应当进行国家赔偿产生了两种声音:
法院认为,证据不足撤案是无罪结论,符合国家赔偿法第15条“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规定,应当给予赔偿。
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案件的逮捕措施是否正确,应当依法予以确认。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人逮捕的,不予确认,不予赔偿;对于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人逮捕的,予以确认,给予赔偿。
检察机关的确认权来自国家赔偿法和2000年12月下发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二者对存疑案件的赔偿设置了审查确认程序,旨在通过确认程序使一部分证据较为充足的不应当给予赔偿的存疑案件,通过赔偿义务机关不予确认,不能进入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审理程序。
对此,法院质疑:存疑刑事案件应当与其他终结追诉的案件一样,只要具备撤案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无罪判决书的,就已经是对错误逮捕的确认,没有必要再搞一个确认程序。其精神来自于2000年1月最高法颁布的《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
姜希忠案中的检法意见不统一,其实在全国具有普遍性。记者在采访中听到许多司法机关人士反映,“两高”关于国家赔偿的不同司法解释相互矛盾、抵触,加剧了当事人获取国家赔偿的难度。
李晓萍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早在国家赔偿法颁布之初就规定,如果法院判定无罪、驳回起诉或检察机关不起诉、存疑不诉等案件,均自动确认为违法。
此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司法解释:上述情况,还需要检察机关二次确认,自己认定应给予国家赔偿的,才能赔偿。
“两高”各有解释,给国家赔偿实践制造了不小的阻力。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洪其亚说,两个司法解释“打架”,法院很难办。
一位财政部门的人士也认为,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各出一门,国家赔偿的确认随意性太大,令财政部门在核销国家赔偿金时也有顾虑。“当事人的利益需要保护,国家的利益也要维护。”这位人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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